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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税及美国进口贸易的一些做法

  发布日期:2006/1/7   1213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全世界各地都使用反倾销、反补贴税及保护法等贸易补偿作法。人们认为贸易补偿方法是一种隐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已经过多次修改。它在某些时候违反WTO原则,其使用经常与自由贸易协议相冲突

关贸总协定允许使用反补贴税以抵消制造、生产或出口任何一种商品的公共补贴。反补贴税的使用须证明有补贴存在,且受补贴的进口产品会造成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和威胁

倾销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公平或正常水平的价值引入另一国销售。只有证明有倾销现象存在,并且倾销的进口产品已造成物质损害或威胁,才可使用反倾销税

美国是指责别国倾销最多的国家之一。在美国,由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进口产品是否有倾销行为存在。首先,美商务部将在美国的价格与所谓的国外市场价值相比较,倾销差额等于二者之差。自1980年起,仅有不足5%的案例被驳回。美商务部总是以“0”计算法找到倾销差额正值。然后,再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该进口产品是否造成了物质损害或威胁。1980年以来,国际贸易委员会50%的裁决是否定的。而WTO原则规定,只有在造成经济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反倾销税


关贸总协定规定,如果大量进口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则允许采取临时性边境措施,即保护措施

而对农产品来讲还有特别农产品保护措施。WTO农业协议规定,当进口超过事先规定的数量或价值时,可启用特别农业保护措施。只有在相应国别中被列入特别农业保护措施标志的产品,才可使用本措施。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保护措施不同的是实施特别农业保护措施无需证明受到损害

下表列出了反倾销、反补贴税、保护法以及特别农业保护措施的针对目标、实施标准及期限

由于许多传统贸易壁垒已解除,现有保护条款难以令人满意,反倾销标准不断弱化及贸易报复等原因,上述贸易补偿法的使用在全球有猛增的趋势。历史上,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提出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数量最多。10年前,发展中国家每年仅提出1~2个案件;而近年来,每年提出的案件超过100个,占世界总数的50%


值得关注的是在过去10年中,反倾销已成为贸易的重大障碍;美国反倾销税比最惠国税率平均高出10~20倍;美国的倾销差额从1980年的15%,增加到2000年的63%;同期,美国认定反倾销案件的比例从45%增至60%

中国一直是反倾销案件的焦点。2001年,中国位居反倾销案件的目标国家和地区之首。美商务部使用“造出的价格”及“非市场经济”方法,判定中国农产品有大于100%的倾销差额。较典型的例子有1994年的大蒜案,1995年的蜂蜜案,1998年的罐头蘑菇案,1999年的冷冻浓缩苹果汁案以及2000年的小龙虾案等

特别值得中国企业注意的是没有实际的倾销发生时,有时也判定倾销存在。美商务部总能找到倾销证据和较大的倾销差额,它还能“造出”国外的“生产成本”及巨大的倾销差额。此外,当两国价格模式相当时,也可找到倾销差额。汇率浮动时也可产生倾销差额,而由此产生的倾销差额与价格政策毫无不相干。在过去10年中,美国商业部认定的平均倾销差额为60%


深入了解反倾销、反补贴税等贸易补偿作法,积极应对国外政府的指控,对于入世后的中国企业进一步开拓并把握国际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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