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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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9 714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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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5 月30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有关问题作出重申和明确。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后明确: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了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的转让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转让无形资产是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转让方所获得的是一个连续的收益,因此这项规定体现了对转让方利益的一定保护。同时,国家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益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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