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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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11 1152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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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项下的售、付汇管理,今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后,受到企业、银行的广泛关注。现根据《通知》精神,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通知》下发的目的是什么?
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的共同努力,1999年1月1日,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正式在全国投入使用,从技术层面上解决了对报关单真伪核查的问题。但是,报关单的真实性并不能完全说明购付汇的合法性,并非所有有报关单的进口货物都需对外支付外汇。鉴于此,我们本着“方便合法企业、堵塞管理漏洞”和“保证国家外汇资源用于正当的进口支付”的原则,依据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分类原则和进口贸易活动的实际需要,并结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报关单按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一栏进行了分类。
二、《通知》出台后,对企业的进口购付汇行为有什么影响?
《通知》仅仅是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及海关的管理规定,按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对报关单进行了分类。所以,对于企业正常的购付汇活动,在汇兑环节没有增加任何限制和手续,只是进一步明确了属于“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项下24种贸易方式,由于不存在对外付汇的真实需要,银行和外汇局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所以,《通知》出台后,只要企业在进口报关时,根据实际发生的进口贸易活动的性质,如实向海关申报,那么对此类经常项目项下的正常用汇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三、《通知》涉及的范围是什么?
《通知》涉及海关现行监管方式下的所有交易类别的报关单,将报关单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10种)、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24种)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24种)三类。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在办理售付汇和核销时,依据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对照《通知》中分类目录确定是否可以给予售付汇、核销,或要进一步附上其他材料。这样,可以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付汇或以此做为核销凭证,从而保证外汇资金的合法使用。
四、企业和银行在执行《通知》时应注意什么?
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及便利企业购付汇,《通知》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时,必须甄别报关单上“贸易方式”一栏,按《通知》规定的分类办法执行。另外,报关单联用系统对前述三类报关单均分别提供了不同颜色的醒目提示,不会给银行的工作人员甄别报关单造成任何困难和负担。
哪些企业在向银行办理进口汇款手续时,须向银行提供《进口付汇备案表》?
进口单位在办理进口汇款时,属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须向银行 提 供《进口付汇备案表》:(1)企业未列入外汇局定期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 位名录”;(2)企业被列入“内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3)付汇后90天以内(不含90天)不能到货报关的。
居民个人现钞帐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支付学费有何规定?
汇发(1998)11号文《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居民个人现钞帐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2、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银行单据或银行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3、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总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居民个人外汇现汇帐户和外汇现钞帐户有什么区别,两者之间能否划转?
汇发(1998)11号文《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汇发(1999)133号文《关于修改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现汇帐户指由港、澳、台或者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帐户,现钞帐户指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帐户;境内居民个人不可以将其外币现钞存储变为现汇存储;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含外币现钞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划转,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
如何办理居民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于1996年12月31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和1999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进出境许可?gt;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居民个人携带折合2000美元以上现钞进境,应向海关申报。
2、无本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出境,按以下金额查验放行:(1)携带金额折合2000美元以内(含2000美元),不需申领“携带外汇进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准予放行;(2)携带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银行凭携带人护照、有效签证等材料签发“携带证”,并在“携带证”上加盖银行印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3)携带4000美元以上,携带人凭护照、签证等有关材料先向银行申领“携带证”,然后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及有关材料到该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核准。外汇局对携出外汇来源及用途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在银行签发的“携带证”上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和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4)进出境人员一般不得携带超过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携带等值10000美元以上外币现钞出境,应由携带人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严格审查其外汇来源及用途,对确有必要的,向银行出具核准文件。银行凭外汇局核准文件签发“携带证”。携带人持“携带证”到外汇局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和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3、居民个人携带境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出境,比照对带出外币现钞的规定办理,超过规定数额外币有价证券需报外汇局总局核准。
4、自1999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携带证”。银行自1999年8月1日起停止签发旧版“携带证”,海关自1999年9月1日起停止验放旧版“携带证”。
居民个人外汇现汇帐户存款和现钞帐户存款对外汇出有什么区别?
1、居民个人现汇帐户存款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1)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2)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3)一次性汇出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总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2、居民个人现钞帐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1)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2)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银行单据或银行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3)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总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居民个人在外工作期间,境内的人民币工资收入能否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汇发(1998)11号文《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居民个人的外汇支出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工作期间,境内的人民币工资收入不可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居民个人出国定居后,境内有关个人人民币收入能否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1、境内居民个人出国定居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
(2)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3)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
2、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持原单位证明一次性全部兑换外汇,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兑换外汇标准为:
(1)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换2000美元的,可一次兑换2000美元等值外汇;
(2)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每半年合并后,可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全部兑换外汇;
3、另外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划分,公民移居境外视同非居民个人管理,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居民个人外汇行为的管理,因此公民移居境外的用汇不适用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供汇标准。
居民个人的境外外汇收入可否开立外汇帐户?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汇发(1998)11号文《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可开立现汇帐户存储,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开立现钞帐户存储。
办理手续为;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需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按照上述规定,对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存款需提供真实性证明,而在您毕业回国之前办理有关手续存在实际困难,因而您可携带外汇票据入境,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自费出国留学,如何换取有关外汇?
根据汇发(1998)11号《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汇发(1999)133号《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条款规定:
1、自费出境留学的供汇对象为攻读大学本科以上学位的人员,可申请第一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2、留学购汇超过2000美元的持以下材料到当地外汇局申请(2000美元以内的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1)购汇申请;
(2)本人户口证明和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
(3)己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 (4)录取通知书。
境内可以存入哪些外币币种?
目前中国银行和各家外汇指定银行可以直接存入的外币有英镑、港币、美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和欧元共计9个币种。其中英镑、港币、美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有现汇户和现钞户。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和欧元只有现汇户。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存款人可选择上述货币之一,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后存入帐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项司法解释,明确了骗购、非法买卖外汇等行为构成犯罪,为什么此类外汇违法行为必须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我们要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认识骗购和非法买卖外汇等外汇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有人认为,银行售付汇业务只是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资金汇兑,谈不上犯罪。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方面,这种外汇买卖也是一种货币投机活动,而投机者发起的货币攻击正是触发亚洲金融危机的催化剂,导致多国货币大幅贬值,国家财富流失,经济衰退,人民失业,甚至造成政府垮台,社会动荡,因此对于货币投机活动的危害性不能麻痹大意。另一方面,上述投机活动通常和走私、骗税以及非法转移资金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系在一起,并经常在市场上兴风作浪,散布谣言,蛊惑人心,扰乱正常的金融外汇秩序,对社会危害更大。可见,非法逃套汇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是一种犯罪行为。监管部门、银行、企业和普通居民都必须转变观念,认识当前打击非法逃套汇行为的重要性和急迫性,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抵制各种外汇违法犯罪行为。
有舆论认为,中国加大外汇管理执法力度的措施对外商在中国的投资和经商活动造成了不利影响,情况是否如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中国目前采取的稳定金融秩序、防止逃套骗汇的举措,有利于外汇储备的稳定,也间接地有利于亚洲金融局势的恢复与稳定。但我们也注意到个别在短时间内修订的法规确实存在不尽完善之处,有可能给局部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阶段性的不适应或不便,其中主要问题是真实性审核的效率问题。这种情况在去年下半年随着有关法规再度及时地修改补充,已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整体法制环境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对守法意识、依法经营也提出了要求。两方面的同时改善将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不便”问题。实际上,外国投资者对于中国的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增强了守法经营的意识。
为了尽可能地便利企业经营,目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海关、银行与外汇局之间的电脑联网,通过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可以极大地提高贸易真实性审核的速度和效率,方便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同时,在今年的适当时机再对有关的外汇管理法规文件进行审慎的研究、修改和归并,形成较为规范的法规,减少守法者的经营负担,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是否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以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汇率?
答:目前,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了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币3种货币的即期交易。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的市场交易中间价,该中间价是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买卖的交易基准汇价。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交易基准汇价为依据,根据国际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出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以外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中间价。例如,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根据国际外汇市场上英镑对美元的汇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中间价,自行套算出人民币对英镑的中间价。
外汇指定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价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各挂牌货币的外汇买入价、外汇卖出价以及现钞买入价和现钞卖出价。有关具体规定,请客户进入本网站“政策法规”栏目的“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模块,查询《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后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能否在外汇局的网页上查询外币之间的汇率?
国家外汇管理局只公布人民币对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币种(目前有美元、日元、港币)的基准汇价,不公布外币对外币间的交叉汇率,外币之间的交叉汇率请参考国际金融市场行情。《中国日报》市场版每日公布部分外国货币对美元的价格,另外还可以从其他网站获取这类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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