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导航
┊
再生服务
┊
国际系统
┊
手机版
再生塑料业第一商务平台
供应
采购
现货
合作
公司库
环保审批
进口统计
培训
人才
百科
再生宝
子
站
PET
PP
PA
PVC
HDPE
PMMA
价格
指数
快递
原料
知识库
网上学院
商务资料
资讯
论坛
博客
知道
ABS
PC
PS
POM
LDPE
机械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资料库
> 外贸进口 >>
紧急求购请拨打热线:400-809-2099 vip@zssl.net
基本资料:
行业资料
塑机样本
原料参数
企业资料
贸易进口
赠送进出口物资减免税有新规
发布日期:2006/1/13
635
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为加强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日前海关总署发布第7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自1999年9月15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进口物资减免税的范围为: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照协定或协议规定用途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的进口物资;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减免税进口的物资
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由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经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批。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多个且跨省的,由主管部委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经海关总署审批后,通知有关直属海关和进口地海关执行
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强调: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于首批物资进口前提交赠送函或含有减免税条款的协议、协定、国际条约的复印件备案。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物资,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提交外国政府的委托书,或外国驻我国大使馆的证明函;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提交国际组织的委托书,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另外还应同时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和进口物资清单,经审核无误后出具《进口货物征免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减免税验放。
办法还规定:减免税进口物资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违者将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罚
相 关 信 息
【 收藏该信息 】
【 打印 】
【 关闭窗口 】
【 向朋友推荐 】
•
海关公告
2006-1- 13
•
海关公告
2006-1- 13
•
中国《海关法》修正案今天提交人大审议
2006-1- 13
•
中国《海关法》修正案今天提交人大审议
2006-1- 13
•
我国集装箱检查技术世界领先
2006-1- 13
•
我国集装箱检查技术世界领先
2006-1- 13
•
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签署协议 打击走私活动维护外贸秩序
2006-1- 13
•
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签署协议 打击走私活动维护外贸秩序
2006-1- 13
注:本信息仅供参考, 风险自负!
金牌通全站广告位
品牌通全站广告位
再生服务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动态
|
友情链接
客服专线:400-809-2099(转11) E-mail:1984942759@qq.com
业务咨询QQ:1984942759 www.zssl.net @ 2013-2020 耗费2,082.031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