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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废铜进口加强管理

  发布日期:2006/1/14   1259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近年来,废铜(包括铜废碎料及用于回收废铜的废五金杂件)的进口数量不断增长。由于进口废铜的品种繁杂,含铜量差异较大,加之进口状态各异,增加了海关查验、审价、归类的难度。为尊重贸易实际,有效提高国内相关企业对再生资源的合理利用,遏制价格瞒骗和以进口废铜名义走私进口旧电器等不法行为,海关总署就加强废铜进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废铜”是指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原则及海关总署有关文件规定,应归入税目74040000的铜废碎料及用于拆解、回收铜的废电机、电线电缆及五金杂件等
  二、对进口废铜的审价应坚持成交价格原则。如申报价格经审核确为实际成交价格且低于海关参考价格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关参考价格管理商品范围和管理权限的通知》(署税[2000]21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废铜的海关参考价格不再按每百分点含铜量制定,改为按照进口废铜的主要品种状态(紫铜废碎料、黄铜废碎料、废电线电缆、其他废杂铜等)制定。总署价格信息中心根据该类商品实际贸易状况和市场行情变化情况,按月调整并向全国海关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废铜的参考价格按上述新标准发布,原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再次调整进口废铜最低含铜量标准的通知》(税价[1997]218号)同时废止
  四、对混装进口的废铜,如进口合同已分别列明各类废铜的品种、数量、单价等,各关应要求进口人按合同分类申报,以便于海关归类、估价、查验
  五、各关审单、审价、查验和归类部门应密切协作,认真审核有关单证,加强现场查验,并根据货物实际状态正确归类、合理估价。对申报为铜废碎料但经查验其商品属性难以确定的,可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化验
  六、要继续加大对废铜进口的管理力度,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不得以进口废铜的名义进口第七类废物。坚决打击废铜进口中高值低报偷逃税款、夹带走私废旧电器、有害垃圾等不法行为

 相 关 信 息 
海关对进口化肥、农药溢装部分免征增值税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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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恢复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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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调整防伪标签适用范围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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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出关于保税区免税进口车辆解除监管手续问题的通知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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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信息仅供参考,    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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