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某企业生产销售A产品,产品全部出口,原材料全部由国内采购。某年1季度出口销售额100万元人民币,进项税额5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A产品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5%,则按“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如下
一、按上述分析方法计算
“本季应征税款”=[矩形CAA1C1,区域:Ⅱ、Ⅲ]
=OA×OR1-OC×OR1
=出口销售额×征税税率-进项税额
=1,000,000×17%-50,000
=120,00
“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矩形OAA2R2,区域:Ⅰ、Ⅱ]
=OA×OR2
=出口销售额×退税税率
=1,000,000×15%
=150,00
①“免”=[矩形CAA2C2,区域:Ⅱ]
=(OA-OC)×OR2
=(出口销售额-原材料价格)×退税税率
=(1,000,000-50,000÷17%)×15%
=105,882.3
② 由于“本季应征税款”小于“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所
“抵”=[矩形C2A2A1C1,区域:Ⅲ]
=(OA-OC)×(OR1-OR2)
=(出口销售额-原材料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1,000,000-50,000÷17%)×(17%-15%)
=14,117.6
③“退”=[矩形OCC2R2-C2A2A1C1,区域:Ⅰ-Ⅲ]
=OC×OR2-(OA-OC)×(OR1-OR2)
=原材料价格×退税率-(出口销售额-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50,000÷17%×15%-(1,000,000-50,000÷17%)×(17%-15%)
=30,00
④“免抵”=“免”+“抵”=105,882.35+14,117.65=120,00
另外,由于“本季应征税款”小于“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所
“免抵”=“本季应征税款”=120,00
二、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
“不予抵扣税额”=出口销售额×(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1,000,000×(17%-15%)
=20,00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0-(50,000-20,000)-0
=-30,0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3万)<出口销售额×退税税率(15万),所以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30,00
“当期免抵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1,000,000×15%-30,000
=120,00
可见,在没有内销,只有一般贸易出口的情况下,通过上述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是一致的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在有内销的情况下,“免抵退”的含义又有什么变化。
如图3所示,设OA代表出口销售额,OB代表内销销售额,DC代表进项税额计税价格(简称原材料价格),OR1代表征税税率,OR2代表退税税率,假设进项税额是按照出口销售额与内销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配的,则OAA1R1[区域:Ⅰ、Ⅱ、Ⅲ、Ⅳ]代表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即当期出口货物销项税额;OBB1R1[区域:Ⅴ、Ⅵ]代表内销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即当期内销销项税额;DCC1D1[区域:Ⅰ、Ⅳ、Ⅴ]代表原材料价格乘以征税税率,即当期进项税额,其中OCC1R1[区域:Ⅰ、Ⅳ]代表出口货物应分担的进项税额,ODD1R1[区域:Ⅴ]代表内销货物分担的进项税额;CAA1C1+DBB1D1[区域:Ⅱ、Ⅲ、Ⅵ]代表当期应征税款(销项-进项),其中CAA1C1[区域:Ⅱ、Ⅲ]代表出口货物的应征税款,DBB1D1[区域:Ⅵ]代表内销货物的应征税款;OAA2R2[区域:Ⅰ、Ⅱ]代表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税率,即当期出口货物准予退还部分的增值税税额
此时,我们可以看出,“免抵退”中“免”的含义不变,和上面分析的一样,还是CAA2C2[区域:Ⅱ];而“抵”则有所变动,由于有内销业务的发生,使本期的“应征税款”多出一部分“DBB1D1[区域:Ⅵ]”,所以,此时的“抵”应该包括两个部分——“C2A2A1C1[区域:Ⅲ]”和“DBB1D1[区域:Ⅵ]”,当然,它是以“当期应征税款”(CAA1C1+DBB1D1[区域:Ⅱ、Ⅲ、Ⅵ])小于“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OAA2R2[区域:Ⅰ、Ⅱ])为前提才能成立的。“退”的含义不变,还是剔除掉“免”之后的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OCC2R2[区域:Ⅰ]减去“抵”之后的余额部分,但是此时的“退”还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出口销售额不能小于内销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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