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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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14 1964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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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0日 署税(1993)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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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节小汽车进口,促进国内汽车工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小汽车减免税政策。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税率和政策的进口小汽车是指小轿车、旅行小客车、越野吉普车、面包车、工具车。二、排气量三升及其以下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二点五升及其以下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调低到110%;排气量三升以上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二点五升以上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调低至150%
三、除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进口小汽车,一律由海关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但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规定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有关证明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进口但尚未进口的小汽车,其减免税有效期可顺延至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过期一律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各关应从严审查,并坚持对免税车的年审制度,发现有倒卖汽车牟利和倒卖减免税批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请各关将本关区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以及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批准免税进口的车辆数按附表格式(见件二)填写,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前报总署
五、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原有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六、上述规定请于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附公告稿(见附件一)
国发(1993)8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
政策的通知》随后另发。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公告
附件二 免税车辆统计表(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
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进口小汽车减免税政策,严格控制减免税,按照统一的税收政策实行对小汽车进口的宏观管理。国务院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小汽车进口关税税率。排气量三升及其以下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二点五升及其以下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调低为110%;排气量三升以上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二点五升以上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调低为150%
二、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进口的小汽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一律由海关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
三、本通知所述的小汽车系指:小轿车、旅行小客车、越野吉野车、面包车、工具车。四、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原有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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