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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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14 1227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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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条应当修改为“对出口单位违反本办法,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重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者虚报核销单丢失仍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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