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特定区域进口税收先征后返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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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14 1385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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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顺利实施,现就执行《通知》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1996年4月1日起,特定区域计划部门或有关发证机关,在审批进口自用物资时,启用国家计委统一监制的“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和“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专用章”。原“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额度证明”和“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额度专用章”废止使用
二、对于1995年底和1996年第一季度凭特区自用物资免税额度经海关审批已准予免税进口的物资,其海关免税批件有效期截止到1996年3月31日,在截止日期后报关进口的自用物资一律需到原发证机关换领1996年“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海关凭上述证明将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计入先征后返统计范围
三、1996年4月1日起,对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纳税凭证每张都必须加盖“特定地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款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并使用总署规定的防伪印油。“专用章”由各关自行刻制,要做到专人专用,专人保管,关于4月3日前以行文形式主送指定银行并报特定区域政府和总署备案。银行凭加盖海关“专用章”的纳税凭证,将税款划入指定账户
四、特定区域海关应组织人员专门负责先征后返的有关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要对国家金库指定账户实际入库税款、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纳税统计表、特定区域经营单位进口自用物资纳税统计表的各项数据逐月进行认真核对,如有差错,要立即查找原因,予以纠正。海关要与发证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沟通额度使用情况
五、凡享有特定区域税收返还政策的商品,从特定区域外异地进口,应当按照海关转关运输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至特定区域的报关纳税手续;总署规定必须口岸征税验放商品中,如果有税收返还的商品,则由特定区域海关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并出具转关联系单,办理转关至特定区域的报关纳税手续
六、为了加快税收返还,促进特定区域的经济发展,各关务必于规定期限前将有关数据电传总署,以便汇总送交财政部核定当期的税收返还额,财政部核定的返还额度下达后,要及时按《办法》规定为当地财政厅(局)办理退税手续,并提供《办法》附表二的数据
七、为保证国家“先征后返”政策的顺序实施,各关要认真研究落实措施,适当调整和充实相关人员,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现行审价和归类制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八、特定区域内进口物资实行“先征后返”是国家税收政策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关海关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对传送的各项数据关领导要负责把关,保证统计数据统计准确,传送及时,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税收返还工作,以减轻企业负担。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请示总署关税司,并于5月10日前,将第一个月的执行情况书面上报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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