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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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15 1978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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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28日 汇国函字(1997)214
为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专用联)“二次核对”操作,提高核对质量和效率,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签署的关于打击利用假报关单骗汇的合作备忘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向签发地海关出具“二次核对”的信函格式各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在派专人或以发核对信函形式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地海关或其上级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时,应当出具“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见附件一)。由外汇局经办的,应加盖经办外汇局或职有处印章;由外汇指定银行经办的,应加盖经办银行或其经办业务部门印章
二、反馈送检报关单海关在办结送检报关单核对手续后,无论送检的报关单真伪,均应将送检的正本核销专用报关单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格式见附件二)一同反馈给原发送核对信函的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以用于核销或作为处罚依据
三、外汇指定银行应在办理进口付汇后再办理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并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核对情况。对经核对为伪造报关单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情况
请各分局转发所辖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并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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