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导航 ┊ 再生服务 ┊ 国际系统 ┊ 手机版
再生塑料网
再生塑料业第一商务平台
供应 采购 现货 合作 公司库 环保审批 进口统计 培训 人才 百科 再生宝 子
站
PETPPPA PVC HDPE PMMA
价格 指数 快递 原料 知识库 网上学院 商务资料 资讯 论坛 博客 知道 ABSPC PSPOM LDPE 机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资料库 > 外贸进口 >> 紧急求购请拨打热线:400-809-2099   vip@zssl.net
 
基本资料:行业资料 塑机样本 原料参数 企业资料 贸易进口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6/1/15   1937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1997年9月29日 (1997)
--------------------------------------------------------------------------------

    为完善对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现将银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上述两种凭证以下简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做法规定如下


    一、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是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重要凭证。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或者保税区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账户的入账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   
    1.经办银行的名称




   2.结汇或者收账日期




   3.收款单位名称、账号




   4.收汇金额及币种




   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




   6.净结汇或者入账金额及币种




   7.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编号




   8.“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




   9.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银行留存联应当保存5年备查

  三、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此章只限盖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不得盖在其他联上


   四、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定为直接从境外或者保税区收入的出口货款后,还应当分别下列几种不同情况按照要求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账户的入账手续,并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对于出口单位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收汇,以及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者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当凭出口单位提供的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以及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者入账手续,并给出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对于出口单位出口项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预收货款,银行应当凭出口单位的盖有外汇局“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和出口合同办理结汇或者入账手续;代理出口项下由委托方预收货款的,委托方应当凭代理方的盖有外汇局“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结汇或者入账手续。银行应当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对汇款方式项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银行可以先办理结汇或者入账,但须待出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收汇凭证及该出口单位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方能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收汇的,若委托方为“结汇信得过企业”,对其出口收汇,银行可以按照上述办法连同代理协议正本先办理结汇或者入账手续,但须待委托方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收汇凭证及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方能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对汇款方式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银行须凭该出口单位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者入账;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收汇的,若委托方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银行须凭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结汇或者入账手续。银行应当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对于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办理结汇,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银行应当凭出口单位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者入账手续,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五、对于打包放款或者出口押汇,银行在结汇或者入账的同时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须待出口货款收回后,才能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六、银行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所注明的核销单编号应当与出口单位提供的一致,需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单正本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在该核销单正本的“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账情况”栏中签注结汇或者入账日期、金额和币种,并注明“汇款结汇或入账”或者“预收货款结汇或入账”字样,加盖本银行业务公章




七、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者入账,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不是直接从境外或者保税区收入的




3.进入除外汇结算账户之处的各类外汇账户的




4.已进入各类外汇账户(含外汇结算账户)后,再从该账户结汇或者划出的




5.从境内其他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他外汇账户划转来的




6.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




八、对于在结汇或者入账后已经出具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外汇,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账户或者冲销错账的,银行应当将已经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回销毁




九、出口单位因故需要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未经外汇局批准,银行不得擅自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经外汇局批准的,银行应当凭外汇局的补办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




十、代理出口项下由代理方收汇,若代理方有外汇结算账户,需要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划转到委托方时,则应当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外汇结算账户,银行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代理方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划转;若代理方没有外汇结算账户,则应当结汇,银行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十一、各银行应当在原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的做法基础上,增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用于进入外汇结算账户的出口货款的核销,并于1997年10月15日之前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样本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印模交当地外汇局备案
十二、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相 关 信 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6-1-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6-1-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2006-1-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2006-1-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6-1-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6-1-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2006-1-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2006-1- 15
注:本信息仅供参考,    风险自负!
金牌通全站广告位
品牌通全站广告位

  再生服务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动态| 友情链接
客服专线:400-809-2099(转11)    E-mail:1984942759@qq.com
业务咨询QQ:1984942759   www.zssl.net @ 2013-2020 耗费1,705.078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