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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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15 1141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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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7日 财税字(1998)66
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源(以下简称种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0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见附件)
二、具体免税手续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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