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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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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8日 国税发(199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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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本着既保证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简化退税申报凭证的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4类
(一)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w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
(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C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二、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A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按季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退(免)税。经审核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予逐笔复审(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核销已退(免)税款。所退(免)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出口退税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中央库,少退(免)税款予以补退
三、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其他凭证(即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辅助凭证)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即可办理退(免)税的审批手续
四、对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C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方可申报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其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五、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审批,除按C类企业办法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其退税申报资料须进行严格审核,经调查核实,在确定出口货物的货款确已直接付给销货方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六、A类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商外经贸部后审批下达。B类、C类、D类企业名单的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商同级外经贸委(厅、局)后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自定。如在一定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符合本通知条件的B类企业不足10户的,可在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中选定,补足10户
七、出口企业的分类实行1年1审制。每年年度退税清算结束1个月内,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依上年出口退(免)税实际,对出口企业的分类重新进行调整。其中对建议为A类企业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于当年6月底前上报总局审批
八、被确定为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有从事骗税业务的,一经发现,自动丧失A类、B类企业申报退税的优惠待遇,除立即转为D类企业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还要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九、出口企业一经确定为D类企业,3年内不得转定为A类、B类、C类企业
十、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明知出口企业不符合A类、B类、C类等级条件而有意将该出口企业申请、确定为A类、B类、C类企业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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