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06/1/15 1152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
根据国际惯例和互惠对等原则,国务院批准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包括特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下同)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消费的自来水、煤气、暖气按13%税率办理退税,所消费的电按17%税率办理退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其他中国产物品按17%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等有关规定
以上请遵照执行 |
|
相 关 信 息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