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税率的紧急通知 |
|
发布日期:2006/1/15 1920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
1998年12月31日 署税(1998)834
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就调整情况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商品
(一)关于部分进口商品税则税率调整情况这次调整进口税率的商品涉及部分玩具产品、部分林产品和部分纺织品,共计1014个税目,占税则税目总数的14.6%,降税后将影响关税总水平0.27个百分点,关税算术平均水平由1998年的17.05%降为16.78%。税则税目的设置和总数没有改变,仍为6940个
(二)关于进口商品暂定税率(部分生产设备)的调整情况1999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部分生产设备)在1998年基础上取消税号84392000湿纸板坯成型机、84393000纸板热压机、84411000纸板定尺锯割机三项商品,其他商品暂定税率税目不变,即1999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部分生产设备)由1998年的374项调整为371项
(三)关于进口商品暂定税率(其他商品)调整情况1998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其他商品)共有192项,其中1998年8月份对聚丙烯、腈纶丝束、正丁醇、苯酚、丙酮、冰醋酸等6项7个税号商品停止执行,1999年根据国内外生产及供需变化情况取消9项、增加20项,增减相抵,共计对196项进口商品实行税则暂定税率
(四)1999年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与1998年相同,这次未作调整
(五)1999年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率与1998年相同,未作调整
二、出口商品
(一)1999年出口商品法定税率与1998年相同,未作调整
(二)1999年出口税则暂定税率在1998年基础上新增7项共计18项
三、加强对暂定税率商品的查验鉴定为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防止偷漏关税行为发生,各关要切实按照《海关监管工作查验、检查、核销管理量化标准(试行)》(署监字〔1998〕247号)规定,加强进出口货物的查验工作。由于暂定税率商品中,有一些只是一个税号中的部分商品,其中有些商品还含有技术指标,因此更需要加强查验和鉴定,有的化工商品还需凭海关化验中心化验鉴定证书,进行归类确定。例如,享受暂定税率税号39021000电工级初级形状聚丙烯树脂,必须化验确定其灰分含量不小于30ppm,才能按暂定税率征税
四、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暂定税率有效期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于1998年12月31日将随本通知下发的《公告》稿对外公告。H883系统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
|
相 关 信 息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