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导航 ┊ 再生服务 ┊ 国际系统 ┊ 手机版
再生塑料网
再生塑料业第一商务平台
供应 采购 现货 合作 公司库 环保审批 进口统计 培训 人才 百科 再生宝
PETPPPA PVC HDPE PMMA
价格 指数 快递 原料 知识库 网上学院 商务资料 资讯 论坛 博客 知道 ABSPC PSPOM LDPE 机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资料库 > 外贸进口 >> 紧急求购请拨打热线:400-809-2099   vip@zssl.net
 
基本资料:行业资料 塑机样本 原料参数 企业资料 贸易进口
检查处理违规程序

  发布日期:2006/1/15   1638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 关 信 息 
外汇帐户须开户手续 2006-1- 15
外汇帐户须开户手续 2006-1- 15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2006-1- 15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2006-1- 1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2006-1- 1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2006-1- 15
进一口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2006-1- 15
进一口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2006-1- 15
注:本信息仅供参考,    风险自负!
金牌通全站广告位
品牌通全站广告位
江西亚美达供应rPP、rPE
江西亚美达重点以rPP、rPE、rABS再生颗粒】等产品为核心,为管道、家居、新能源电动汽车

  再生服务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动态| 友情链接
客服专线:400-809-2099(转11)    E-mail:1984942759@qq.com
业务咨询QQ:1984942759   www.zssl.net @ 2013-2020 耗费2,996.094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