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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处理违规程序

  发布日期:2006/1/15   1691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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