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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进口
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和发证依据
发布日期:2006/1/16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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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据此进行二次分配的配额数量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军民通用化学品、重水、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出口外,发证机关凭出口企业签定的有效出口合同(下同)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前二款中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实行无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下发的中标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军民通用化学品,任何企业和单位以何种方式出口,一律报外经贸部批准;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重水和易制毒化学品,任何企业和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出口,一律报外经贸部批准;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计算机出口,任何企业在出口前,应报外经贸部进行技术审崐查;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签发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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