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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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2 1790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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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告正式成立,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其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外商投资企业 color="#000000">做为中国 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对外投资,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
一、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 二 ) 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 三 ) 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除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其在拟设立的公司中所占股本比例,要符合以下规定: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 (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属于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进行投资。
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的审批登记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进行投资时,必须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审查批准, 并 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 一 ) 申请报告;
( 二 ) 董事会决议;
( 三 ) 资产负债表;
( 四 )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证明;
( 五 ) 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 六 ) 税务机关出具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原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向该外商投资企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格证明书》,同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注明收件机关、用途,并加盖公章。
公司登记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的公司,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格证明书》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登记的,收取登记费,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述规定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公司 ( 或称伞型公司 ) 和在保税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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