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涉足何种对外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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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18 969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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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法重修拆除垄断栅栏
即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与现行的《外贸法》相比,在外贸经营者的范围、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国营贸易和进出口许可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外贸经营者的范围再次扩大,享有外贸经营权的门槛再度降低,作为自然人的普通老百姓将可以以个人身份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这一内容变化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至此我国完成了由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向开放经营的转变。
降低外贸经营门槛是大势所趋
接受本报采访的业内人士对新修订的《外贸法》赋予个人外贸经营资格的原因有普遍的共识:即与国际接轨。
中盛律师事务所的张扬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然人可以进行外贸经营活动是国际商贸运作的惯例,大多数国家都允许自然人合法地进行相关进出口活动,此次中国《外贸法》的修订,意味着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的。
也有学者补充说,在国外,个人经营外贸是司空见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此,外国的自然人可以在中国做外贸,而中国的自然人却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这是我国外贸经营领域存在的不公平现象。一般而言,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更何况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政的要求,个人拥有外贸经营权是人权在经济上的体现。此次对《外贸法》的修改,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公民个人权利实现在立法上、制度上给予的保障力度。
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相关人士认为,过去我国的外贸体制实质上是国家垄断。企业想要从事外贸经营,必须获得原外经贸部或各省市外经贸委、局的认可,获得许可权。政府垄断外贸在国际上被认为是贸易垄断按照WTO多边规则和我国的承诺,我国将逐步清除或修改与这些规则、承诺相抵触的贸易制度,这次对《外贸法》的修改即是其中的一个步骤。
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其发展,因此理应与其他经济成份一样获得相应的外贸经营权利。这次《外贸法》的修改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实际上有能力的个体企业一直在进行着部分外贸活动,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只好通过非法手段暗中进行,如今可以光明正大地做事了。
个人涉足何种对外贸易
新修订的《外贸法》赋予个人外贸经营资格,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层面,个人以经营何种对外贸易,以何种方式经营对外贸易,则要进行分析。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田柏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就对外贸易的客体而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共签署三个贸易文件,即《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货物贸易是我们传统意义所理解的对外贸易,而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则是近几十年出现或引入我国的概念。服务贸易又称无形贸易,其囊括了大到银行、保险、证券小至咨询、设计等无所不包的服务行为;而知识产权的另一名称是无形动产,也就是说其自身无形,可以像其它财产一样转让。可见当今对外贸易的外延比我们过去的理解大得多。
然而,就对外贸易的主体来说,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对外贸易国家垄断政策,只有国有机构才有权从事对外贸易。当前实行的是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制,必须经管理机关的审批才可从事对外贸易。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承诺入世后三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新《对外贸易法》删除了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这一制度,但同时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需进行备案登记(7月1日前应有备案办法出台)。
所以,田柏承律师个人认为,个人可以经营的对外贸易,单纯从自然人的意义上说,应指知识产权,因为自然人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作为无形动产知识产权也可以在国际间转让。如果个人从事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从工商管理角度讲,首先应成为经济实体(法人),比如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才能进行相应的经营活动,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还要进行备案登记。
另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其实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非常活跃的个人外贸活动,比如以前人们常说的国际倒爷。当时,原苏联解体后,国内急需大量的日常生活用品,一批中国人就趸购了一些物美价廉的小商品试着到原苏联境内销售,获得了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国际倒爷的生意越做越大,随后又转战到东欧国家。由于个人外贸在法律上不被认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货物被哄抢、人员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有苦难言。现在,《外贸法》的修改是对现实存在的这种经济关系加以确认。从今以后,个人外贸行为合法了,个人可以名正言顺地开展外贸活动。
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贸易部部门经理王薇也解释说,个人从事外贸一直都存在,只是在新外贸法之前,个人多采取挂靠外贸企业的形式,因为无论是合同、报关,还是对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都必须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王薇认为,新外贸法对多年来一直想独立经营外贸业务的个人或中小企业,都是一个利好,但同时也是考验。
机遇还是挑战?
有关人士分析说,新的《外贸法》确定的只是大的方向和原则,目前相关办法还未出台,正在讨论中。例如,第八条规定如果以个人身份从事对外贸易,需要首先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但怎样注册、需要哪些手续等一些具体问题,尚未明确规定。因此,以个人身份投资外贸的现象短期内增多的说法并不准确,但可以肯定的是,新的《外贸法》实施后,一大批中小外贸企业即将诞生,有助于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对外贸易参与者的增加必将促进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国外的经验也证实了这一点。2000年,韩国政府开始允许任何个人和企业自由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结果韩国2000年进出口贸易显著增长,增长率几乎比1999年翻了一番。
浙江一位从事手机配件生产的赵先生说:“我们从事生产必须用到一种进口原料,以前进口这一原料必须通过中介机构代理,因为我没有进出口权,就要付出十几万美元的各项代理费用。新外贸法实施后,我们就可以自己进行进口业务,不但节省了进口成本,我们的产品的成本也下降了,产品在市场更有竞争力。”
而北京金达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王成宪总经理说:“新外贸法的颁布实施将对我们的业务有更大的促进作用,这样我们就可以直接从事出口生意了,不必再经过外贸公司的代理了,我们可以更方便地与外商直接接触进行进出口生意了。
但王薇认为,新《外贸法》中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扩大对专营外贸业务的公司会产生很大的冲击,这些公司会失去一大部分的客户。
但她同时也分析说,大家不能一哄而上,因为从事外贸行业对于人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即要了解各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懂外语,又要会处理基本的外贸单证,此外,还要懂得国家税收政策。有些个人和挂靠的中小企业在短时间内就可以从事进出口业务还不现实。熟悉外贸业务流程、组建一支外贸队伍至少需要三年的时间。三年需要付出很大精力,倘若还只是单纯的做企业内的进出口贸易,将无法生存。
王薇表示,新外贸法的出台不仅对个人和中小企业是一个考验,同时对一些经营多年的专业贸易公司也是一个考验,7月1日以后,一些中小企业或个人会急于自己经营进出口业务,专业贸易公司为了生存,相互压价会陷入前所未有的白热化,一些小的公司会因无法生存而破产。经过一段时间的对外贸易的热潮过后,一部分中小企业,会再选择委托专业贸易公司,这期间,如果坚持不住,就会在外贸行业中消失。
张扬律师也提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的修订对律师界的影响也是巨大的。他预测,个人的无序性将会导致个人进入外贸领域增加大量的贸易纠纷,这将对进行提供贸易服务的律师业务素质的需求会提高。
但张扬律师仍乐观地认为,放开经营将会繁荣市尝增加经贸交往、增大客户外贸信息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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