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一些国家原产地法规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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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18 1823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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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中,负责制定原产地法规及制度的机构是欧洲委员会。从立法上来看,欧盟在1968年6月颁布的《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货物原产地共同概念定义条例》(下称《条例》)中,对于货物的原产地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旨在消除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原产地规则的差异,从而得以实施共同的海关税则。《条例》确定设立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原产地委员会,负责审议提出有关实施该《条例》的有关问题。《条例》对“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制造的产品”视“该生产、制造国为其原产地”;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所得的产品”,视“最后一个进行了经济上可以被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其原产地”。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欧盟各成员视为一个统一的领土范围。
《条例》同时规定货物在进口时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原产地证应由发证国家的授权机构或者是可以信赖的其他机构负责签发。原产地证用以证明货物的原产国为欧盟,基于贸易的需要,原产地证也可以证明货物的原产国为欧盟的某一具体成员国。
欧盟将产品划分为优惠产品和非优惠产品两大类。优惠产品是指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产品,例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欧盟各自由贸易区的优惠产品,以及享受双边优惠待遇的产品等。对于优惠产品由欧盟实施统一的管理,非优惠产品则由商会负责管理,并且由商会出具非优惠产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欧盟主要采用最后加工改变性质的标准来判定货物的原产地,同时也采用布鲁塞尔商品税目改变标准加以判定。
在欧盟成员国中,除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原产地规则外,商会组织在原产地立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法律。例如,奥地利联邦商会于1984年制定了《货物原产地证明书须知》,经财政部批准后于同年正式实施。瑞典商会制定了《有关商品产地证明书的主要规定》,适用于各签证商会。德国的原产地立法概况德国的原产地法律也同世界主要国家一样,将产品分为完全原产产品和含进口成分再加工产品两大类。对于含进口成分再加工的产品,以实质性改变即“最后一个对产品进行经济上可以做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做为产品的原产国。具体操作时,基本上采用“税目号改变”的标准,即制成品的前4位H.S.编码与原材料的前4位H.S.编码发生变化的,就可以视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
与欧盟原产地制度相一致,德国也将原产地证明分为优惠产品原产地证明和非优惠产品原产地证明两类。对于前者,例如中国向其出口的普惠制商品,进口时必须要出具“FORMA证书”,以便享受优惠的关税待遇,如果不能提供“FORMA证书”,对进口商则不给予优惠关税。对于后者,原产地证则不是强制的,进口商是否应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可以通过查寻海关的专门表格来获知。如要求提供,可以依照表格的规定确定提供何种形式的原产地证明文件。如果表格上列名为“UE”的则无须原产地证明文件,出口商只在发票上做出产地声明或者是出具产地解释或证明,即可办理进口通关;如果表格中列名“U”的则表明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
对本国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德国在《商会法》中是授权商会予以签发。目前,德国共有16个州的83家商会签发德国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商会的签证章程由“商会议会”制定。
对德国企业从欧盟以外的国家进口产品复出口到第三国时,无论是优惠产品还是非优惠产品,德国签发原产地证明的商会都要根据货物原产国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文件再签发一份欧盟统一的原产地证给第三国,在该证书上“原产国”一栏为该货物的原始生产国。日本的原产地立法概况日本的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由三部分组成:①1968年制定的由大藏省关税局实施的《关税法》;②由通产省贸易局和通商政策局实施的《输入贸易管理法》(注:相当于进出口贸易管制法)中的原产地规则,目的是实施进出口数量限制和进口措施;③197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原产地的不当表示做出了规定。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原产地标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和《京都公约》的要求,分为三类:①完全原产,即由完全产自一个国家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制成的产品;②实质性改变标准,即制成品使用的原材料或零部件来自两个以上的不同国家;③对摄影胶片的原产地标准有特殊规定,即以摄影者所在国为原产地国家。优惠原产地规则即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是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决议于1971年8月实施的,受惠国为150个,受惠地区为25个,给惠范围包括H.S.编码四位数下的74种农产品和28种不给惠产品外的所有工业制成品。
日本通产省是日本原产地规则的主管部门。日本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工作是由日本商会515家会员中较大的315家负责,签证业务主要集中在东京、大阪等。各商会都有自己的签证规定,但内容基本一致。韩国的原产地立法概况韩国目前执行的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并在制定优惠原产地规则,准备给予最不发达国家以普惠制待遇。
韩国根据本国的《外贸法》于1991年制定了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并以总统令的形式公布执行,适用于进口和出口。韩国还制定了《原产地标志法》,规定了628种商品必须标有原产地标志,主要是农产品和日用消费者。
韩国商工能源部负责本国的原产地立法工作。韩国商工能源部授权设在汉城的大韩商会,依据本国的原产地规则、《京都公约》和《大韩商工会议所法》签发原产地证书。其签证数占全国总数的90%以上。除大韩工会外,韩国全国各地还有99家商会也签发原产地证明书。
韩国的原产地标准也分为完全原产和实质性改变两类。对于采取实质性改变标准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按H.S.编码6位数的变化来判定。这是韩国原产地判定标准不同于其他国家之处(其他国家一般是按H.S.编码4位数改变来判定),由于以6位数变化来判定,因而标准显得比较宽松。为了保护本国有关产业,韩国对30余种机电产品又制定了特殊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以限制它国产品进入韩国市场,而且进口时必须提交出口国的原产地证明书。
对于某些普惠制国家目前给予韩国普惠制项下的出口货物,其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由授权的各地政府机构负责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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