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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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4 626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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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CHN
批准时间:1998-05-27
实施时间:1998-05-01
发布时间:1998-05-27
失效日期:
制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980730第七期(总第25期)
中文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中国]
外文名称:
内容:
1998年5月27日国税发[1998]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管理,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请,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在其修理完毕报关出口时,对该业务中使用国产零部件、原材料按一般贸易另填报关单,海关经审核,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作一般贸易列入出口贸易统计。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已完工复出口的上述业务,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退税。凡不能按照退税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原件的,各地主管退税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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