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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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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16日财税字[1998]1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煤炭局、建材局、冶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船舶工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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