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咨询释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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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4 862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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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对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的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有何规定
答
为了鼓励企业进口我国紧缺资源加工复出口,拓宽对外贸易渠道,对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可凭国家批准进料加工的批件及有关单证,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外贸知 英网 ww
问
对从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退(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
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海关不予办理报关手续)。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增值税(或消费税)税收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凭该批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保税区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结汇水单[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问
我公司是一家年加工贸易出口超亿美元的大型企业,经营限制类商品,去年以来违规四次,违规处罚每次数仟元、几万元不等,但根据我公司的年报关次数计算,违规次数未超过上年报关次数的千分之一,按新规定可不列入
答
按照目前最新的文件规定,贵公司的情况最多只能评为B类企业,因此进口限制类商品还是要缴纳保证金。据了解,对加工贸易年出口额超亿美元的大企业,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问
我公司被评为A类企业,进口属限制类商品的原料(如塑料原料),能否免缴保证金
答
可以免缴保证金。
请问新政策对企业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及违规时间界限具体作了哪些调整
答
新政策作了如下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的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不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对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企业。1999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规行为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问
1993年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可以自由选择不征不退或免抵退税政策吗?(老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不征不退或免抵退税政策吗
答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可以自由选择。
问
为什么在东莞海关新签合同要过几天才能到长安海关申报,而且必须过48小时才准许查询?可否在新合同备案时,申报多个进出口岸
答
您提的是两个问题,对第一个问题,海关备案后,对手册资料输入有一段时间。第二个问题,在合同备案时,可以申报多个进出口岸
以前的政策规定使企业很容易被评为C类企业,补充通知对进出口量大、报关次数多,因此违规的可能性也大的企业作了哪些考虑
答
新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出口大户比较容易列入C类企业的问题,但是由于A类企业的评定标准没有改变,一些出口大户未能列入A类企业,其经营限制类商品仍然面临必须交纳保证金的问题,对此,我们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使有关政策得到进一步的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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