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生产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内销产品怎样办理检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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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5 1054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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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机构对外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产品,凡在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应视同进口,在销售前应向商检机构办理一次性登记手续,但如登记后产品的品种规格、所用原材料及产品质量成份等有变化时、必须重新登记。
对于《种类表》内的内销产品,凡涉及安全或卫生方面的,销售前必须向商检机构或国家主管部门报验、经检合格发给合格证明后才可销售。
商检机构对上述各类内销产品,得视情况需要,随时进行必要的下厂抽查检验,市场抽样调查,对产品质量低劣、重量、数量不足、包装不良或不符合检验标准规定而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产品,签发"不准销售通知书",不准在中国境内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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