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原料加工成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台商在东莞的企业制成成品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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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5 2187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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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自2000年8月份取得进出口自营权后致力于拓展外销业务,10月份从韩国进口原料,加工成半成品后转让给台商在东莞的企业制成成品出口,请问这是否应遵循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单位再加工的海关办理手续(贵站“报关指南 > 各贸易方式报关 > 进料加工”第12条 )这其中所指的“其他单位”性质是否有限定?
答:1、你单位咨询的问题属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问题。
2、"其他单位"一般必须贸易方式是同类型企业,而且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应类似。
3、东莞海关辖属黄埔海关,如果你单位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不同属黄埔海关,就要涉及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问题。
4、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
5、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6、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
7、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保税货物采用转关运输和不按转关运输两种方式进行监管,管理办法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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