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将实施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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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5 1948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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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下月1日起,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预归类制度。据悉,这是我国海关根据国际通行做法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旨在便利进出口
据海关主管官员介绍,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以《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有效期为一年。如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所述及的商品不相符,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预归类决定书的有效期内,申请人对归类决定持有异议,可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复核
预归类申请由各直属海关受理并作出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审查由直属海关上报的疑难商品或有归类争议的申请并作出决定。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海关总署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据介绍,实行预归类制度有两大好处:首先,进出口企业可以根据海关决定的商品预归类及其相应的进出口税率,及早核算经营成本;其次,方便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办理海关手续。由于商品已预先进行了归类,在实际进出口时,如与海关作出的《决定书》相符,经营单位就不必再办理归类手续,从而提高通关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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