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关于〔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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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6 1770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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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是在对民航局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发布实施的原规则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尤其是民航的政企分开以及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原〔货规〕已不适应行业管理的需要。为落实民航局提出的三年实现良性循环和跨入二十一世纪发展战略目标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总结十多年来国内货运实践经,并参照了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等国际公约和通常做法,制定了〔货规〕。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货规〕的结构变化
〔货规〕各章基本上是按货物运输流程的顺序编排的。原货规为4章43条,各章依次是:总则、货物运输、货物包机包舱运输、责任与赔偿。现〔货规〕共有8章49条。各次依次是:总则;货物托运;货物承运;特种货物运输;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货物包机、包舱运输;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附则。修订后,〔货规〕结构更为合,内容更加充实
二、关于航空货运单
〔货规〕参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对货运单做了较大修改:
1、明确了货运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即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第一份交承运人,第二份交收货人,第三份交托运人,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货运单的副本根据业务需要增减,目前,暂定附本为五份。
2、明确了货运单的填写责任为托运人,习惯上由承运人填写的货运单应视为代托运人填写。货运单由双方签字有效。
3、明确了货运单基本内容
三、〔货规〕增加了有关货物声明价值的规定
原货规只有航空货物运输险的规定,而没有声明价值的条款。国际惯例对价值高的货物有办理声明价值的规定,为此在〔货规〕中明确了托运人可以办理声明价值,并规定了托运人对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计收方法和有关赔偿的规定
四、〔货规〕增加了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的规定
航空邮件运输自中国民航成立就有该项业务,但原货规有相应的条款。〔货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并按照国际惯例,规定了“承运人对接收的航空邮政信函应当优先组织运输”。这是因为目前国内的邮政信函和包裹混在一起,邮包的运量越来越大,给航空公司的运输政信函与一般邮件的运输加以区别。
关于航空快递在我国尚处于开发附段,发展潜力大,为此也提出了一原则要求,并与邮件运输合成为一章
五、关于特种货物运输
原〔货规〕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所规定的品类较少,如微生物及其制品运输、骨灰、灵柩运输,枪支弹约等,现此种货物的运输已越来越多,为此在〔货规〕中予以说明开单独列为一章〔第四章〕加以规定,以便于运输管理
六、关于运输费用
原〔货规〕有关货物的运输费用除航空运费外,对各项杂费均作了具体规定,没有体现出物价变化和地区差别的因素。〔货规〕对航空运费及货运杂费根据财务局的意见只做了原则性规定
七、关于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关于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基本是以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结合制定的,如:
1、货物损失的赔偿。运输中发生货物损失时,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是以限额赔偿和声明价值相结合进行处理。即对货物损失的赔偿以每公斤20美元为最高限额;已办理声明价值的则按所声明的价值作为赔偿依据。新〔货规〕采取限额赔偿和声明价值相结合的做法。即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20元,办理声明价值的则以声明价值作为赔偿依据。
2、赔偿要求提出。〔货规〕规定,收货人或托运人对承运人有索赔要求时,应于签发运输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考虑国内的实际情况,为方便货主,〔货规〕明确索赔要求一般由到达站受理。
此外,〔货规〕还就单件货物的重量、体积、机长通知单、监装监卸、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托运活体动物的声明要求等作了相应的修改或充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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