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特别要注意那些被已知的“高度关注”的材料和部件,如PVC塑料(镉、铅;作为稳定剂和染色剂)、PS和ABS(PBDE作为阻燃剂)、金属涂层(六价铬)、在元器件中使用的铅焊点等等。因为现在大多数有害物质的使用情况是已知的,所以检查必定会对那些现有已知的有害物质的部位引起“高度关注”。
内容提要:2005年PVC保鲜膜风波,政府机构、生产企业、新闻媒体都有责任;发达国家邻苯类增塑剂用量大幅下降,并将在更大范围内禁用DOP、DBP;国外对PVC软制品要求越来越严,被限制的增塑剂范围越来越广;瓶盖密封圈对公众健康危害比保鲜膜更大,而我国食品包装标准严重滞后;欧盟REACH法规即将实施,希望国家尽快出台与国际接轨的新法规。
自2005年10月份有毒致癌保鲜膜风波以来,PVC增塑剂的毒性问题已备受各方关注。我们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探讨与人体密切相关的PVC软制品,特别是瓶盖密封圈有关的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与有关政府机构、行业专家、生产企业共同探讨,抛砖引玉,逐步使相关公众健康的塑料制品,尽快与国际水平接轨。
一、风波始末
自2005年10月13日上海《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李秀中报导“日韩致癌保鲜膜大举进入超市”以后,国内一些报刊很快转载,并做了相应报导,一时间全国上下掀起轩然大波。其中一些报导存在有很多常识性错误,像“聚氯乙烯其中有氯,氯是有毒的”,“DEHA叫做乙基己基胺,是致癌物”等等。
2005年10月19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表的《PVC保鲜膜的安全性》文章中指出,增塑剂DEHP和DEHA在2000年被IARC(位于法国里昂的国际癌症研究所)列为三类致癌物,我国国家标准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中,不含DEHP和DEHA,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保鲜膜是安全的。
2005年10月21日,中广网北京消息,卫生部高度关注PVC保鲜膜致癌问题,组织有关专家再次讨论,随后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卫生部有关标准虽然是1988年制订的,其中氯乙烯单体的指标(含量不超过1毫克/千克)与国际标准一致,不存在滞后的问题。按照国家标准使用的助剂生产的PVC保鲜膜是安全的,保鲜膜达到国家标准就是无毒,不按照《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分别发表于1988年、1994年、2003年)这三个标准生产的产品,就不是食品包装材料,不能用于食品包装。同时,卫生部规定,如果要添加助剂(哪怕是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都认可的助剂)就必须进行重新审批,否则就是违规行为,就是非法生产。
随后,国家质检总局的新闻发言人在2005年10月2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四项禁令”,禁止含有DEHA或氯乙烯单体含量超过1毫克/千克标准的PVC食品保鲜膜进口、出口;禁止企业在生产PVC保鲜膜时使用DEHA;禁止企业经销含有DEHA或氯乙烯单体含量超标的PVC食品保鲜膜;禁止使用PVC保鲜膜直接包装肉食、熟食及油脂食品。
在互联网上查一下CAS文摘登记号(美国化学文摘登记号,该号是用来判定检索有多个名称的化学物质信息的重要工具),就可以知道:
DEHA,又称DOA,CAS编号103-23-1,中文化学名称:己二酸二(2-乙基己)酯。
DEHP,又称DOP,CAS编号117-81-7,中文化学名称: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
DBP,CAS编号84-74-2,中文化学名称: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以上三个物质,正是国家标准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增塑剂,第1种为DOA,最大用量为35%;第2种为DBP,最大用量为10%;第3种为DOP,最大用量为40%。他们的综合毒性大小顺序为:DBP>DOP>DOA。
有关人员不知道DEHA就是DOA,轻率表态以后既不作纠正,也不出台具体的补充办法。给公众造成了认识上的错误和经济上的损失,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对此,政府机构等有关部门负有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