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最新诠释(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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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12 684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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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0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解释。
计税依据:1、外国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进物品的应退增值税,依购进物品凭证的计税金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应退税额=计税金额*退税
计税金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增值税税率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国家税务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
2、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 适用退税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二手设备如是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1+扣除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 适用退税
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购货时的货物征税税率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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