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单一价格"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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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1 1933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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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11月30日发布了对来自中国和越南的冷冻及罐装暖水虾的反倾销调查终裁结果:认定在57家中国应诉企业中的4家抽样企业中,除湛江国联水产外,其他3家均低于正常价值在美销售涉案产品。这4家抽样企业分别被裁定的倾销幅度即单独税率为:湛江国联水产0.07%(视同零税率)、汕头红园食品27.89%、中联水产84.93%、谊林(港资)82.27%。
在其余53家填写A问卷的应诉企业中,35家获得55.23%的加权平均税率;其余18家被拒,与未应诉企业一同被裁以112.81%的惩罚性全国统一税率。
美方终裁对中国虾出口企业是灾难性的。与初裁相比,汕头红园食品的单独税率大幅调高了20个百分点(初裁税率为7.67%),中联水产和谊林(港资)的单独税率有所下降(初裁税率分别为90.05%和98.34%),但这意义已经不大,对于平均利润率不到10%的涉案产品而言,这3家企业和所有获加权平均税率的企业实际上已经被逐出了美国市常另据了解,湛江国联水产和汕头红园食品在中国涉案产品总产量中约占20%的份额,美方初裁即使维持不变,中国也将丧失80%的美国市常现在汕头红园食品结局逆转,估计中国将痛失9成美国市场份额。
针对美国商务部对我国虾产业反倾销裁决结果,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代表中国虾行业致函美国商务部长,表示对裁决结果及其原因极为震惊和失望。
食土商会副秘书长张志彪说,美方在本案中选取印度作为替代国,在替代价格的采用上令人不可思议的无理:坚持采用一家公司所有虾产品的平均“单一价格”计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坚持采用一家公司而非一个行业的平均价格计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不具最低限度的代表面;美方选取的替代价格不在调查期限之内。美国商务部随心所欲地选择替代国价格违反了美国反倾销法的有关“准确、公平”的原则,也违反了WTO的原则,并导致原料价格和判定是否倾销都与贸易事实大相径庭。美国商务部这样裁决的结果使任何人都会对美国商务部的“公平、公正”产生质疑。
美国《纽约时报》日前就此发表社论谈到:“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和越南虾企业的反倾销税初裁为113%的高税率。这个裁决是不公平的。仅仅因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商务部就可以在估算出口成本时做文章,以达到裁决倾销成立的目的。”该报称,这是一个非常悲哀的信号,说明国内保护主义的利益是多么容易地损害美国对自由贸易的承诺,并且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整个国家经济。对中国虾的荒谬的反倾销案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不幸案例。该报还用了“丑闻”一词来评论这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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