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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剖析(四)

  发布日期:2006/1/14   809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例3:某企业生产销售A产品,该产品既出口又内销,原材料全部由国内采购。某年1季度出口销售额100万元人民币,内销销售额50万元人民币,进项税额15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A产品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5%,则按“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如下




一、按上述分析方法计




“本季应征税款”=[矩形CAA1C1+DBB1D1,区域:Ⅱ、Ⅲ、Ⅵ]
=BAA1B1-DCC1D1
=(出口销售额+内销销售额)×征税税率-进项税额
=(1,000,000+500,000)×17%-150,000
=105,00




“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矩形OAA2R2,区域:Ⅰ、Ⅱ]
=OA×OR2
=出口销售额×退税税率
=1,000,000×15%
=150,00









“出口产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 * (出口销售额/(出口
销售额+内销销售额))
=150,000* (1,000,000/(1,000,000+500,000))
=100,00




“内销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 * (内销销售额/(出口
销售额+内销销售额)



=150,000* (500,000/(1,000,000+500,000))
=50,00





①“免”=[矩形CAA2C2,区域:Ⅱ]
=(OA-OC)×OR2
=(出口销售额-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价格)×退税税率
=(1,000,000-100,000÷17%)×15%
=61,764.7




② 由于“本季应征税款”小于“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所




“抵”=[矩形C2A2A1C1+DBB1D1,区域:Ⅲ、Ⅵ]
=(OA-OC)×(OR1-OR2)+(OB×OR1-OD×OR1)
=(出口销售额-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内销销售额×征税税率-内销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额)
=(1,000,000-100,000÷17%)×(17%-15%)+(500,000×17%-50,000)
=43,235.2




③“退”=[矩形OCC2R2-C2A2A1C1-DBB1D1,区域:Ⅰ-Ⅲ-Ⅵ]
=OC×OR2-(OA-OC)×(OR1-OR2)-(OB×OR1-OD×OR1)
=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价格×退税税率
-(出口销售额-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内销销售额×征税税率-内销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额)
=100,000÷17%×15%-(1,000,000-100,000÷17%)×(17%-15%)
-(500,000×17%-50,000)
=45,00




④“免抵”=“免”+“抵”=61,764.71+43,235.29=105,00




另外,由于“本季应征税款”小于“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所



“免抵”=“本季应征税款”=105,00



二、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




“不予抵扣税额”=出口销售额×(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1,000,000×(17%-15%)
=20,00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500,000×17%-(150,000-20,000)-0
=-45,00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4.5万)<出口销售额×退税税率(15万),所以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45,00




“当期免抵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1,000,000×15%-45,000
=105,00




可见,在有内销的情况下,通过上述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也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免、抵、退”税计算方法中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准予退还部分的增值税,即:出口货物本环节的增值额×退税税率;“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予以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剔除掉“免”之后的销售货物的应纳税款,它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第二部分是抵顶出口货物本环节不予退还部分的增值税,即:①内销货物应纳税额,②出口货物本环节的增值额×(征税税率-退税税率);“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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