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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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14 905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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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函发〔1995〕102号)。对出口企业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乙烯产品出口的退税问题,我局意见,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自1994年起,由过去的免税还贷,改为财政定额返还归还贷款,尽管形式上有所变化,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出口退税上不能开新口子。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收购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乙烯产品,不论是直接收购还是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出口后一律不予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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