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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进口
海关总署关于下达享受税收优惠的重大项目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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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文)对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口税收政策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自1996年4月1日起,国务院新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口的设备,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国务院已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口的设备,仍按原规定执行。”经商国家计委、财政部,现将在此之前国务院已批准的享受减免税的重大建设项目清单下发,并就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1996年4月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报告中写明减免税条款或另有减免税批准文件的重大建设项目(这些项目不含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等外资贷款建设的重大项目)
二、执行期限附表所列项目凡减免税批文中有额度限制的,减免税执行到额度用完为止,如没有额度限制的,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重新核定额度。各主管海关应认真核对重大项目尚余进口额度以及执行截止日期,并于1996年6月15日前将上述核对情况报总署关税司审查
三、办理手续项目单位持凭国家计委出具的文件和有关减免税批文(或复印件)以及其他单证、合同、清单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主管海关依据本文下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清单核对无误后按原批准文件中写明的减免税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汇总,因时间紧迫,工作量较大,个别项目难免疏漏,如需补充下达,总署将商国家有关部门另行下文通知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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