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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进口
海关总署传真电报关于对《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差错条款的更正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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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中五(四)款有误,其中“……由海关每日加收滞纳税款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应为“……由海关每日加收滞纳税款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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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信息仅供参考, 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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