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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抓紧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5   1718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1997年11月25日 国税明电(1997)40
    今年以来,各级国税机关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退税进度的有关精神,千方百计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年终将至,退税进度与年度退税计划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11月中旬,根据有关地区外贸出口和退税的情况,总局调整了部分地区出口退税计划。为了进一步支持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总局要求在年终前的一个多月里,各级国税机关要督促出口企业对已发生的出口退税做到应报尽报,退税机关对已申报的退税做到应退尽退。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退税进度的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分析企业申报不及时的原因,帮助企业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切忌放松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

   二、出口企业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工作,要针对本企业的具体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主动加快收集出口退税单证的速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退税

    三、对信誉好、出口额较大,且以往没有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出口企业,如单证不齐(主要指出口收汇核销单)但能排除骗税嫌疑的,税务机关可先退该批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的70%,待单证齐全后再退其余30%;如出口企业在3个月内不能补齐有关单证,税务机关要追回预退的70%的税款。对利用退税优惠政策弄虚作假、骗取退税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为及时掌握有关退税进度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认真填写《1997年1~11月出口退税有关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1997年12月20日前上报总局(进出口税司),年终填写全年出口退税有关情况统计表,并于1998年1月20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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