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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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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8日 国税明电(19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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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最近一段时间,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抬头,其货源的主要来源于广东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等以往骗税多发地区。为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的发生,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从广东省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四市及其所属区、县购进货物出口并申请出口退税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其严格审核,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专用发票、报关单、结汇单等重要的退税凭证凡有疑点的必须进行函调核实。在确定其回函无误,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方可审批办理退税,凡回函货源、纳税情况或退税凭证等有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并分清责任对出口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出口企业1998年1月1日至今以上送退税区购进货物出口且已办理退税的,应按我局最近制定下达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和本电第一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函调,凡回函有问题的,已退税款必须立即追回。如有必要,可派人进行实地核实
三、请广东省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及其所辖单位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我局有关专用税票管理的规定,在为其所辖供货企业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时,应对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销售收入、进项税额、征税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如实填开“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对有关地区的函调要求,要及时、准确、如实的回函。对在回函,外地来人调查取证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税务机关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惩不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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