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最新诠释(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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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12 781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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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8 关于小规模纳税企业退免(税)问题的解释。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2、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货物出口后,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税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口货物退出(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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