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导航
┊
再生服务
┊
国际系统
┊
手机版
再生塑料业第一商务平台
供应
采购
现货
合作
公司库
环保审批
进口统计
培训
人才
百科
再生宝
子
站
PET
PP
PA
PVC
HDPE
PMMA
价格
指数
快递
原料
知识库
网上学院
商务资料
资讯
论坛
博客
知道
ABS
PC
PS
POM
LDPE
机械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资料库
> 外贸进口 >>
紧急求购请拨打热线:400-809-2099 vip@zssl.net
基本资料:
行业资料
塑机样本
原料参数
企业资料
贸易进口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旧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4
1383
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为了促进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有序管理,尽快完成对1995年7月1日以前发放的无退税专用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旧核销单)的清理工作,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旧核销单进行限期(最后期限为1996年5月31日,以下简称清理限期)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逾期末核销但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又无法核销的下列特殊情况的处理:1.出口单位已出口收汇,但因单据不全不能核销的,需补齐有关单据办理核销
2.因出口货物在途中损耗或商品质量问题造成出口应收货款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凭出口单位提供的商会或中外方商检部门的证明办理核销
3.因国外进口商倒闭造成出口货款不能收回的,凭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处或出口单位所在地经贸、财政部门的证明办理核销
4.因领单单位产品出口后关闭,找不到关闭的领单单位人员和核销单据的,外汇管理局应找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该单位已关闭的证明并凭以注销未核销单据
5.超过清理限期,因国外进口商无理拖欠货款、寄售商品在境外未售出货款未收回、远期收汇的,外汇管理局应要求出口单位列出收汇时间表,监督其按期收回货款,收汇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
6.超过清理限期,对承包工程、易货贸易、实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未核销的,外汇管理局应继续监督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
7.超过清理限期,对向伊拉克等国出口后因客观原因货款暂不能收回的,外汇管理局应继续监督出口单位收回货款,收汇后方能办理核销手续
对于上述1、2、3、项,超过清理限期未按本通知规定提供有关证明办理核销的,按本通知第二条予以处理
二、除上述特殊情况,对逾期未核销行为,各分局应依据《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处罚规定①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超过清理限期又无正当理由的逾期未核销行为,依据《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处罚规定》②从重处罚,并继续监督该核销单的收汇
三、各分局应以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及本通知为依据,采取核销、注销、处罚相结合的办法,于5月底前做好旧核销单的清理工作,并于6月30日以前将清理情况书面上报总局
①《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处罚规定》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外贸知识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相 关 信 息
【 收藏该信息 】
【 打印 】
【 关闭窗口 】
【 向朋友推荐 】
•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
2006-1- 14
•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
2006-1- 14
•
海关总署关于下达享受税收优惠的重大项目清单的通知
2006-1- 14
•
海关总署关于下达享受税收优惠的重大项目清单的通知
2006-1- 14
•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出口退税海关环节管理的通知
2006-1- 14
•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出口退税海关环节管理的通知
2006-1- 1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 1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 14
注:本信息仅供参考, 风险自负!
金牌通全站广告位
品牌通全站广告位
再生服务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动态
|
友情链接
客服专线:400-809-2099(转11) E-mail:1984942759@qq.com
业务咨询QQ:1984942759 www.zssl.net @ 2013-2020 耗费3,398.438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