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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4   1727人次浏览    【 双击鼠标滚屏 】
 
 1996年4月12日 署监(199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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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境小额贸易包括边境地区开展的易货贸易、现汇贸易、互利经济合作(工程承包、劳务输出),以及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并统一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有关政策

二、从事边境小额贸易的企业,应由所在省、自治区根据外经贸部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及核定的企业总数内审批,报外经贸部核准后,到主管地海关备案。未履行上述手续企业所从事的边境小额贸易,视同一般进出口贸易,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经省、自治区批准并报外经贸部核准的边贸企业,原则上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的限制。但出口边境地区自产的属国家指定公司联合统一经营的商品和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应由省、自治区指定,并经外经贸部核准、主管海关备案




四、边贸企业出口商品,除全国统一招标、统一联合经营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企业出口合同及各边境省(区)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的文件验放。有关企业在出口前应持上述文件及合同报主管地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口岸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五、边贸企业进口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边境省(区)发放的配额证明和许可证放行;属特定管理和登记管理的商品,海关凭有关部门发放的证明验放(具体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下达)。有关企业在进口前应持上述证明、证件及合同报主管地海关审核同意,凭主管海关签发的减免税证明,到口岸办理征税验放手续




六、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口岸限定于国家正式对外开放的陆路边境口岸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江山、企沙、石头埠、果子山等4个边境地过货口岸。边贸企业须通过相毗邻国家的边境口岸从事边贸进出口活动。对国家限定口岸进口的汽车、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的管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七、边贸企业进出口商品,在同一个合同内多批(次)进出口的,口岸海关应对每批(次)实际进出口数量予以签注,合同执行完毕,企业应在1个月内到主管地海关核销




八、进口商品的优惠政策适应用于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对通过边境口岸进口第三国的商品,不享受边境贸易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加工、组装产品的原产地确认,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86)署税字1218号)。对中性包装以及不易辨别产地的商品,应由企业提交原产地证明。不能提交的或所提交的证明不合法的,不能享受优惠。对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的按法定税率征税的商品应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九、边贸企业从边境口岸进口的减免税商品,应按规定交纳监管手续费




十、西藏地区边境小额贸易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边境地区毗邻国家经济技术合作的管理办法,我署将会同外经贸部另行下达。此前,海关按国发(1996)2号文件规定的边民互市免税限额执行




十三、以上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




1996年1月3日 国发(1996)2




为了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国家近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扶持、鼓励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对增强民族团结,繁荣、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进一步扩大开放,这些政策措施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作出必要的调整、规范和完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边境贸易管理形式根据我国开展边境贸易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规则,目前对我国边境贸易按以下两种形式进行管理




(一)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民互市贸易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管理办法,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今后均统一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有关政策。边境小额贸易管理,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有关政策。边境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关于边境贸易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问题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由海关总署据此调整有关监管规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至1998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除边境贸易以外,与原苏联、东欧国家及其他周边国家的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的产品,一律按全国统一的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三、关于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管理问题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权,根据外经贸部统一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以及在核定的企业总数内,由各边境省、自治区自行审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录须报外经贸部核准,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批准并报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边境小额贸易。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原则上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限制。允许边境省、自治区各指定1~2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经营向我国陆地边境毗邻国家出口边境地区自产的国家指定公司联合统一经营的商品,以及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经营企业名单需报经外经贸部核准。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可免领配额、许可证,但要接受外经贸部和国家计委的宏观管理。在外经贸部切块下达的指标内,海关凭企业出口合同和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的文件验放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每年根据上年度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情况和国内市场供求情况,专项给各边境地区下达一定数额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在核准的配额内,由外经贸部授权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发放进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进口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凭边境省、自治区发放的配额证明和进行许可证放行。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实行特定管理和登记管理的进口商品,也要适当简化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分别商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四、关于与边境地区毗邻国家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出口商品的管理问题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地区外经企业),通过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合作进口的商品,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其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物资可随项目进境,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的生活用品,在合理范围内,不受出配额和经营分工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
对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边境地区毗邻国家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出口的商品,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放,具体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下达




五、关于加强边境贸易管理问题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定边境贸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省、自治区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的领导与管理,促进边境贸易健康发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积极支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外经贸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全国性的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政策及宏观管理措施。海关在加强服务的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活动,保证边境贸易政策的执行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相 关 信 息 
海关总署传真电报关于对《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差错条款的.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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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特定区域进口税收先征后返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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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 2006-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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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信息仅供参考,    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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